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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普是什么意思?
网络言论一定要承担责任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够任凭某些人胡言乱语。网络才是现在最应该整治的地方。《刑法》上规定有诽谤罪、侮辱罪。若散布的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则不构成犯罪。只有当散布的绯闻导致受害人精神严重受损、生活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以网络为平台的新传播媒介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承担法律责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像丁香医生这样的大v,她说的每句话都要负责任的,因为他下面的粉丝群中这么多,如果对自己的言论不负责任的话,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对他进行处罚,我觉得是理所当然的,身为一个科普号,没有科学依据,胡言乱语肯定影响到了很多人,这样的让他在网络上继续存活下去,是对大家的一种不负责任。
当然,我们是有言论自由的言论自由,也是要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如果说无缘无故的诽谤他人,那叫造谣。为什么现在网络上会出现那么多网络暴力?就是因为我们对网络语言的监管不到位。让很多无辜的人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要健全法律制度。
只有在追求责任的时候,大家才能够谨言慎行。不要觉得躲在网络背后胡言乱语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现在这个社会是非常发达的,也是非常透明的,一旦你的言论伤害到了其他人,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恶语伤人九月寒,良言一句三冬暖。做人还是要保持善良的本性。
定义科普作品是一种以
向大众普及科学知识
为主要目的的作品。
“科普”一词就是指科学普及的意思。科普作品传统上以文字或图画作为基本载体。不过随着媒体技术的发展,科普作品也常常以视频媒体等其他形式出现。
编辑本段功能和特点科普作品的主要功能和目的就是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它有以下特点:
1.
科普作品所述内容具有一定的学科专业性。阅读对象主要是不熟悉该学科的非专业人士。但这种专业性是有限制的。这就和一般的文学作品或娱乐作品区分开来。
2.
科普作品具有一定的娱乐性、普及性、可读性和通俗性。
在叙述内容上要求通俗易懂,深入浅出,能引起普通读者兴趣。
这就和专业学术文献区分开来。
3.
科普作品在陈述专业科学知识时要求把握一定程度的严谨性。
想象与科学现实之间的差别一般需要明确指出,
或者至少要保证读者不会混淆两者。
这就和科学幻想作品(简称科幻)区分开来。
4.
科普作品允许适当地虚构作品情节、人物、环境等等,已增加可读性。
这就和一般的科学新闻、科学纪实或科学报告区分开来。
编辑本段科普作品的分类科普作品按照其所介绍学科知识可以分为很多类别。比如物理学科普(如《时间简史》)、医学科普、生物学科普、
数学科普(如《拓扑学奇趣》)等等。
按照阅读对象的受教育程度,也可分为:
儿童科普、中学生科普、成人科普等等。
按照科普作品的内容深浅可分为:
常识性科普、
通俗性科普(《花儿为什么这样红》)、专业性科普(如克莱因《数学:确定性的丧失》)。
按照科普作品的叙述风格可分为:
传记型科普(如《我的大脑敞开了》)、
故事性科普(如《物理学奇遇记》)、探索型科普、纪实型科普、历史型科普(《古今数学思想》)、学习型科普,
百科型科普(如《十万个为什么》)等等。
摘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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